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船舶和船员治安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根据水域治安管理的需要,向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查询船舶、船员和船舶进出港等信息时,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提供其依照职责所采集的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