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饮用水源取水口、公路渡口、危险品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工作相适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和实体防范设施。

鼓励和引导水域其他有关单位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或者其他技术防范设施,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