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路渡口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乡镇渡口的经营者或者设置者,应当在渡船上配备必要的消防和救生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