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域治安防范第十四条有效公路渡口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乡镇渡口的经营者或者设置者,应当在渡船上配备必要的消防和救生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