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各类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的,由溧阳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