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水源水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监督。

溧阳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络举报平台等,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