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溧阳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取水口水质、水量监测工作,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发现水质、水量达不到国家规定保护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溧阳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