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实施环境监测制度,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环境监测设备。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