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保护区内坡地农业种植应当结合区域特点和规划方案,实施配套的水土保持措施。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新增和更新经济林或者毁林种茶种果;已开垦种植的,应当逐步退耕、恢复植被。具体范围由溧阳市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告,并设立标志。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应当优先种植生态公益林。种植林木应当采取等高条垦、鱼鳞坑等种植方式和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拦水、蓄水、保水、排水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