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保护区内坡地农业种植应当结合区域特点和规划方案,实施配套的水土保持措施。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新增和更新经济林或者毁林种茶种果;已开垦种植的,应当逐步退耕、恢复植被。具体范围由溧阳市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告,并设立标志。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应当优先种植生态公益林。种植林木应当采取等高条垦、鱼鳞坑等种植方式和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拦水、蓄水、保水、排水等措施。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