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溧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优化调整保护区内的农业布局和结构。溧阳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农业面源污染削减的耕作制度和坡地利用的规范。

保护区内应当严格控制使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施用有机肥和缓释肥。

在农业连片开发利用的区域,坡顶和坡地应当预留自然林地,利用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