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溧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保护区内的水库、河流、塘坝等实施清淤,保持清淤量和淤积量基本平衡,对清理出的淤泥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清淤过程中变相采砂、取土。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