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溧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保护区内的水库、河流、塘坝等实施清淤,保持清淤量和淤积量基本平衡,对清理出的淤泥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清淤过程中变相采砂、取土。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