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核心保护区和重要保护区内推行退耕、退茶、退果,还林、还草、还湿地,恢复生态公益林。保护区条件合适的沿岸区域,种植适宜植物,做好护岸、护坡和水土保持工作。推进保护区矿山宕口的整治、修复,恢复宕口周围植被。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