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已修改经批准在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进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