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经批准在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进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