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在核心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垦、填库、圈圩;
(二)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四)从事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五)排放污水和弃置废弃物;
(六)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区域内,除禁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前款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从事旅游活动,停靠船舶、排筏或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