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溧阳市和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保护区内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保护区内各类项目污水应当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无法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自行运送至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进行处理,或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相关标准。

在保护区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应当纳入收集处理系统。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