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已修改在重要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二)围垦河道和滩地,或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三)设置水上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四)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