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