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