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