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后仍继续施工、进行生产活动或者不保护现场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