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