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