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文物保护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