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损毁保护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