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建立或者明确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文物保护义务;
(二)监督、检查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三)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列入保护名录的农业遗产、工业遗产、商业老字号、传统村落、革命遗址、历史文化村镇、街区等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四)依法受理与文物保护相关的举报、投诉;
(五)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