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第四十条有效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认领认养等形式,参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项目清单,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