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认领认养等形式,参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项目清单,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