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借用的文物合理利用和妥善保管。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