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借用的文物合理利用和妥善保管。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