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区文物资源,积极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鼓励支持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利用馆藏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文物利用应当遵循合理、适度和可持续的原则,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