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建立与文物保护利用有关的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馆建设的立项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规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支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馆中的藏品保护、陈列布展、科学研究、人才培训等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