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根据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需要,在确保文物安全的情况下,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根据需要可以相互借用文物。调用或者借用文物应当依法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