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和人为损坏的设施,改善文物保存环境,确保文物的安全。

国有珍贵文物应当由具备相应收藏保管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