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内不得进行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在世界文化遗产缓冲区内不得建设危害世界文化遗产安全或者影响世界文化遗产环境风貌的设施。

在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缓冲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和国家、省、市有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要求,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报批许可的方案实施。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