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