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征收不动产可能涉及文物的,征收实施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