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征收不动产可能涉及文物的,征收实施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