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信息互通机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对外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单和有关信息。文物信息数据库应当与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以及集中行政审批机构的相关信息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