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和鲜明地域特色的农业遗产、工业遗产、商业老字号、传统村落、革命遗址、历史文化村镇、街区等,纳入保护名录。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