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规划第十五条有效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普查情况,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依法划定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