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规划第十二条有效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定。认定不可移动文物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开展调查、审核,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向社会公示认定对象。认定结果应当依法公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向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对象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答复。认定过程中,不得拆除、损毁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对象。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