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普查制度。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物普查。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