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发现、保护文物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