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并对承运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车辆至指定场所。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