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地名标志、公交站牌等公共信息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通用标准。出现污浊、损坏、脱落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绿化带内以及其他公用设施上设置非公共信息标识、标牌。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