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设置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除临街门店外,同一建筑物内多个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招牌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招牌,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