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设置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除临街门店外,同一建筑物内多个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招牌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招牌,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