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事业人才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以慈善组织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慈善事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激励制度、薪酬管理制度。

慈善组织应当科学设定内部薪酬分配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确定薪酬标准。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薪酬列入管理成本。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