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七章 促进措施第五十八条已废止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