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