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于慈善组织实施的救助项目,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或者其他支持。

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应当将相应的管理成本纳入项目预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