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七章 促进措施第五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于慈善组织实施的救助项目,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或者其他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应当将相应的管理成本纳入项目预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