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七章 促进措施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推动建设多样化的捐赠平台,完善捐赠服务,方便捐赠人进行慈善捐赠。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可以依法设立慈善信托,也可以委托慈善组织进行慈善资金、项目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