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七章 促进措施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法规政策宣传、慈善组织培育、慈善需求发布、慈善项目推介等综合性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