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七章 促进措施第五十二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慈善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和区域慈善指数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区域慈善指数。鼓励企业向社会公布参与慈善活动的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