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七章 促进措施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予以表彰。省人民政府设立江苏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