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将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政府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