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条例/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